①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②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 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③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